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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猜宝宝-上证未来”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投米网投米网-安享财富 守望幸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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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box58">
<p>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签署:</p>
<p><strong>甲方(出借人):</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p>
<p><strong>身份证号码:</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p>
<p><strong>乙方(服务商):</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span></p>
<p><strong>住所地:</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0层</span></p>
<p><strong>丙方(推荐借款人合作商):</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span></p>
<p><strong>住所地:</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区(SOHO)C栋1606室</span></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p><p><strong>第一条 释义</strong>
</p><p>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p><p>1.1 出借人:指依照法律规定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或者以一定数量资金受让他人债权的自然人。
</p><p>1.2 出借:将一定数量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以一定数量资金受让他人债权的行为。
</p><p>1.3 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p><p>1.4 债权: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p><p>1.5 回款:指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向出借人偿还的本息。
</p><p>1.6 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乙方设立并管理、以乙方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账户,由乙方从自身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
</p><p>1.7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及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金融机构。
</p><p>1.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p><p>1.9 交易日:本协议中特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可以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的时间。
</p><p>1.10 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即“上证综合指数”(上海证券综合指数),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综合。上证综指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的总体走势。
</p><p>1.11 封闭期:自出借人通过支付机构成功支付出借资金的次日(工作日)后 天为封闭期,该期限内甲方不得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不得要求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
</p><p>1.12 推荐期:自支付机构划扣出借人出借资金或回款的次日(工作日)起,至满额出借日;三个工作日内未满额出借的,推荐期为三个工作日,推荐期内出借人不得要求撤回全部或部分出借资金。
</p><p><strong>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strong>
</p><p>2.1 甲方拥有参考丙方推荐后最终决定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p><p>2.2 甲方可授权乙方对丙方推荐的借款人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出借的确认。
</p><p>2.3 甲方享有其出借资金成功出借后孳生的利息收益。
</p><p>2.4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p><p>2.5 对于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应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得向任何乙方、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应对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丙方的业务内容保密。如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或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造成借款人或乙方、丙方的损失,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p><p>2.6 甲方保证其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是该出借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第三人对该出借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后果。
</p><p><strong>2.7 甲方变更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须及时在投米网上完成变更,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strong>
</p><p><strong>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strong>
</p><p>3.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资金出借、债权的转让手续,并依据本协议第八条向甲方收取债权转让服务费用。
</p><p>3.2 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p><p>3.2.1 代为管理用于签署<span class="span_uline">“猜宝宝——上证未来201501”</span>系列法律文件的数字证书及数字证书的更新;
</p><p>3.2.2 代为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已通过丙方合作机构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并且预期借款人申请借款时需承担的年化借款利率不低于10%/年(具体依甲方的出借期数及投米网相关产品的具体规定为准)的前提下确认出借,并使用甲方数字证书以甲方名义签署协议。
</p><p>3.2.3 代为确认债权受让, 如甲方以受让债权的方式进行出借,则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3.2.4 代为确认债权转让,如甲方转让债权,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3.3 乙方应审慎管理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状况合理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严格执行。
</p><p>3.4 乙方应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等依法保密。
</p><p>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向借款人及合作机构提供,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
</p><p>3.6 乙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及相关的协议文件,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年。
</p><p><strong>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strong>
</p><p>4.1 丙方应确保其推荐的借款人的真实性,甲方出借资金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否则丙方须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p><p>4.2 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已通过合作机构的信用审核。
</p><p>4.3 在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丙方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p><p>4.4 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推荐借款人、促成交易和回款管理等服务。
</p><p><strong>第五条 出借资金金额及期间</strong>
</p><p>5.1 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元(¥<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5.2 封闭期期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至<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
</p><p>5.3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日内支付上述出借资金,支付成功后丙方将在推荐期内为甲方推荐借款人,并由甲方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与债权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strong>第六条 出借款项的支付</strong>
</p><p>6.1 丙方指定的支付机构依据《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出借日期或《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明的转让日期,将甲方出借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或债权转让人。
</p><p>6.2 甲方提供其本人如下账户作为支付出借资金及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p><p>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账号:<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strong>6.3 甲方应确保上述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因甲方提供银行账户错误而引发的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strong>
</p><p>6.4 如因丙方原因导致支付机构划扣错误,丙方应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支付利息。
</p><p><strong>第七条 资金出借方式说明</strong>
</p><p>7.1 甲方出借资金封闭期为<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在封闭期内,甲方同意将回款参考丙方推荐继续出借。
</p><p>7.2 推荐期内丙方未能将甲方出借资金推荐出借或未能满额推荐出借的,甲方可在推荐期满后任何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回收未出借资金的申请。丙方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未出借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如甲方未提出回收未出借资金的申请,则丙方继续推荐出借,直至甲方出借资金满额出借。
</p><p>7.3 甲方出借资金未出借时,无包括出借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任何收益。
</p><p><strong>7.4 甲方在封闭期满前,不得提出债权转让要求,不得要求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strong>
</p><p>7.5 甲方在封闭期满后,本协议所对应的出借资金本息将于封闭期满后以债权转让方式或借款人回款方式一次性回收。
</p><p><strong>第八条 资金回收管理</strong>
</p><p>8.1 甲方授权乙方于封闭期届满之日将甲方出借资金本金及收益以借款人回款或转让给乙方为其寻找到的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予以回收,预期回收金额(简称“回收金额”)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 <span class="span_uline">______</span>%。如回款与债权转让价格之和高于回收金额,超出部分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同时本协议约定乙方将根据2015年4月10日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收盘价(如2015年4月10日休市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该日没有公布上证综指收盘价,则以2015年4月10日之前距离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上证综指收盘价为准)的表现情形决定是否给予甲方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减免,详细请见【服务费减免规则】,减免后的服务费由借款人或债权受让人代为支付给乙方。借款人或债权受让人在甲方出借资金的封闭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回收金额及服务费减免额支付到第六条中6.2甲方指定账户。
</p><p><strong>【服务费减免规则】</strong>
</p><p>8.1.1 甲方享有的服务费减免额与<span class="span_uline">2015年4月10日上证综指当日收盘价的表现挂钩。 </span>
</p><p>8.1.2 服务费减免额的确定
</p><p><span class="span_uline">(1)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15年4月10日上证综指当日收盘价低于(不含)6124.04,</span><span class="span_uline">甲方即可享有服务费减免优惠,服务费减免额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的 %。</span>
</p><p><span class="span_uline">(2)若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15年4月10日上证综指当日收盘价高于(含)6124.04</span><span class="span_uline">,甲方将不享有服务费减免优惠。</span>
</p><p>8.1.3 关于挂钩标的上证综指表现的约定
</p><p>8.1.3.1 上证综指的表现<span class="span_uline">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10日15:00后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该指数当日收盘价为准。</span>
</p><p>8.1.3.2 如果届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为休市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并未公布2015年4月10日上证综指收盘价,乙方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距离2015年4月10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上证综指收盘价为依据,参照本协议第8.1.2的约定计算甲方是否享受服务费减免优惠。
</p><p>8.2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该笔出借资金封闭期届满之日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乙方将继续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同时每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封闭期满之日的债权价值0.7 %(不足月的情况,按照天数比例进行补偿比例折算)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补偿至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接受并将债权进行转让之日(债权价值为该笔债权转让当日之价值);
</p><p>8.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封闭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拒绝转让其债权,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p><p>8.4 甲方出借资金回收专用账户须与本协议第六条中6.2约定的账户一致;甲方如拟变更出借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应按投米网上公布的操作流程进行变更。
</p><p><strong>第九条 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strong>
</p><p>9.1 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与甲方共担回款风险。
</p><p>9.1.1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将当期甲方之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后续本息回收情况将保持不变。
</p><p>9.1.2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按照甲方之违约借款人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甲方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支付,依此类推。
</p><p>9.2 乙方使用还款风险金向甲方支付当期本息后,甲方应将风险金补偿部分相应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对此逾期债权进行催收;如有需要,甲方应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行为。
</p><p><strong>第十条 出借文件的签署方式</strong>
</p><p>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版《借款协议》和/或《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理解并同意使用该数字证书签署《借款协议》和/或《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甲方将因此享有和承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p><p><strong>第十一条 文件的授权保管</strong>
</p><p>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议文件原件,甲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甲方需要查阅或使用与其交易相关文件原件时可联系丙方,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丙方处查阅,丙方须予以配合。
</p><p><strong>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strong>
</p><p>12.1 政策风险
</p><p>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甲方出借资金损失的风险。
</p><p>12.2 借款人信用风险
</p><p>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则当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弥补当期所有的逾期借款人的违约金额时,甲方当期应得到的回款可能延迟收回,甲方享有的服务费减免额可能受到影响。
</p><p>12.3 资金流动性风险
</p><p>乙方在协议约定期内,应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内协助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
</p><p>12.4 不可抗力
</p><p>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出借资金损失的风险。
</p><p><strong>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strong>
</p><p>甲方出借资金在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及相关事宜处理。
</p><p><strong>第十四条 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strong>
</p><p>甲方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并经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p><p><strong>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strong>
</p><p>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期待利益、仲裁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p><p><strong>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除</strong>
</p><p>16.1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p><p>16.2 乙方及丙方由于业务范围变动等原因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p><p><strong>第十七条 争议的管辖</strong>
</p><p>三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p><p><strong>第十八条 其他</strong>
</p><p>18.1 甲方按投米网的规则通过在投米网上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甲方与乙方、丙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投米网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项下各项条款有关的各项规定,协议即生效。
</p><p>18.2 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清偿且出借资金回收完毕之日。
</p><p>18.3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以投米网上发布的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p><p>18.4 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p>
<p style="text-align:center;">(以下无正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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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宝宝-上证未来201501”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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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猜宝宝-深证未来”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投米网投米网-安享财富 守望幸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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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签署:</p>
<p><strong>甲方(出借人):</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p>
<p><strong>身份证号码:</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p>
<p><strong>乙方(服务商):</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span></p>
<p><strong>住所地:</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0层</span></p>
<p><strong>丙方(推荐借款人合作商):</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span></p>
<p><strong>住所地:</strong><span class="span_uline">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区(SOHO)C栋1606室</span></p>
<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服务,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及贷后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p><p><strong>第一条 释义</strong>
</p><p>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p><p>1.1 出借人:指依照法律规定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或者以一定数量资金受让他人债权的自然人。
</p><p>1.2 出借:将一定数量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以一定数量资金受让他人债权的行为。
</p><p>1.3 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p><p>1.4 债权: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p><p>1.5 回款:指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向出借人偿还的本息。
</p><p>1.6 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乙方设立并管理、以乙方的名义单独开立的一个专用账户,由乙方从自身的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
</p><p>1.7 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及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金融机构。
</p><p>1.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工作日。
</p><p>1.9 交易日:本协议中特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可以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交易的时间。
</p><p>1.10 深证成指(指数代码399001):即深证成份股指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一种成份股指数,是从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计算对象,并以流通股为权数计算得出的加权股价指数,综合反映深交所上市A、B股的股价走势。
</p><p>1.11 封闭期:自出借人通过支付机构成功支付出借资金的次日(工作日)后 天为封闭期,该期限内甲方不得要求进行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不得要求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
</p><p>1.12 推荐期:自支付机构划扣出借人出借资金或回款的次日(工作日)起,至满额出借日;三个工作日内未满额出借的,推荐期为三个工作日,推荐期内出借人不得要求撤回全部或部分出借资金。
</p><p><strong>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strong>
</p><p>2.1 甲方拥有参考丙方推荐后最终决定出借资金给特定借款人的权利。
</p><p>2.2 甲方可授权乙方对丙方推荐的借款人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作出出借的确认。
</p><p>2.3 甲方享有其出借资金成功出借后孳生的利息收益。
</p><p>2.4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p><p>2.5 对于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应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得向任何乙方、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应对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丙方的业务内容保密。如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或乙方、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造成借款人或乙方、丙方的损失,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p><p>2.6 甲方保证其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是该出借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第三人对该出借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后果。
</p><p><strong>2.7甲方变更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须及时在投米网上完成变更,因甲方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strong>
</p><p><strong>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strong>
</p><p>3.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全程协助甲方完成资金出借、债权的转让手续,并依据本协议第八条向甲方收取债权转让服务费用。
</p><p>3.2 如甲方选择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
</p><p>3.2.1 代为管理用于签署<span class="span_uline">“猜宝宝——深证未来201502”</span>系列法律文件的数字证书及数字证书的更新;
</p><p>3.2.2 代为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已通过丙方合作机构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并且预期借款人申请借款时需承担的年化借款利率不低于10%/年(具体依甲方的出借期数及投米网相关产品的具体规定为准)的前提下确认出借,并使用甲方数字证书以甲方名义签署协议。
</p><p>3.2.3 代为确认债权受让, 如甲方以受让债权的方式进行出借,则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3.2.4 代为确认债权转让,如甲方转让债权,使用甲方的数字证书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3.3 乙方应审慎管理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违约状况合理设定还款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并严格执行。
</p><p>3.4 乙方应对甲方信息、资产情况等依法保密。
</p><p>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仅向借款人及合作机构提供,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
</p><p>3.6 乙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及相关的协议文件,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年。
</p><p><strong>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strong>
</p><p>4.1 丙方应确保其推荐的借款人的真实性,甲方出借资金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否则丙方须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p><p>4.2 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已通过合作机构的信用审核。
</p><p>4.3 在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丙方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p><p>4.4 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推荐借款人、促成交易和回款管理等服务。
</p><p><strong>第五条 出借资金金额及期间</strong>
</p><p>5.1 出借金额:人民币 (大写)<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元(¥<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5.2 封闭期期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至<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月<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
</p><p>5.3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日内支付上述出借资金,支付成功后丙方将在推荐期内为甲方推荐借款人,并由甲方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与债权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p><p><strong>第六条 出借款项的支付</strong>
</p><p>6.1 丙方指定的支付机构依据《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出借日期或《债权转让协议》所载明的转让日期,将甲方出借资金划转给借款人或债权转让人。
</p><p>6.2 甲方提供其本人如下账户作为支付出借资金及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的专用银行账户:
</p><p>户名(与甲方姓名一致):<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开户银行(精确到支行):<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账号:<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
</p><p><strong>6.3 甲方应确保上述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因甲方提供银行账户错误而引发的损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strong>
</p><p>6.4 如因丙方原因导致支付机构划扣错误,丙方应返还错误划扣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的2倍向甲方支付利息。
</p><p><strong>第七条 资金出借方式说明</strong>
</p><p>7.1 甲方出借资金封闭期为<span class="span_uline"> </span>日,在封闭期内,甲方同意将回款参考丙方推荐继续出借。
</p><p>7.2 推荐期内丙方未能将甲方出借资金推荐出借或未能满额推荐出借的,甲方可在推荐期满后任何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回收未出借资金的申请。丙方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未出借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如甲方未提出回收未出借资金的申请,则丙方继续推荐出借,直至甲方出借资金满额出借。
</p><p>7.3 甲方出借资金未出借时,无包括出借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任何收益。
</p><p><strong>7.4 甲方在封闭期满前,不得提出债权转让要求,不得要求回收出借资金本金和收益。</strong>
</p><p>7.5 甲方在封闭期满后,本协议所对应的出借资金本息将于封闭期满后以债权转让方式或借款人回款方式一次性回收。
</p><p><strong>第八条 资金回收管理</strong>
</p><p>8.1 甲方授权乙方于封闭期届满之日将甲方出借资金本金及收益以借款人回款或转让给乙方为其寻找到的债权受让人的方式予以回收,预期回收金额(简称“回收金额”)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的<span class="span_uline">______</span>%。如回款与债权转让价格之和高于回收金额,超出部分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同时本协议约定乙方将根据2015年4月10日深证成指(指数代码399001)当日收盘价(如2015年4月10日休市或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该日没有公布深证成指收盘价,则以2015年4月10日之前距离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公布的深证成指收盘价为准)的表现情形决定是否给予甲方一定金额的服务费减免,详细请见【服务费减免规则】,减免后的服务费由借款人或债权受让人代为支付给乙方。借款人或债权受让人在甲方出借资金的封闭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回收金额及服务费减免额支付到第六条中6.2甲方指定账户。
</p><p><strong>【服务费减免规则】</strong>
</p><p>8.1.1 甲方享有的服务费减免额与<span class="span_uline">2015年4月10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 </span>的表现挂钩。
</p><p>8.1.2 服务费减免额的确定
</p><p><span class="span_uline">((1)若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15年4月10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低于(不含)19600.03,甲方即可享有服务费减免优惠,服务费减免额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的___%;</span>
</p><p><span class="span_uline">若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15年4月10日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高于(含)19600.03,甲方将不享有服务费减免优惠。</span>
</p><p>8.1.3 关于挂钩标的深证成指表现的约定
</p><p>8.1.3.1 深证成指的表现<span class="span_uline">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4月10日15:00后在其官网上公布的该指数当日收盘价为准。</span>
</p><p>8.1.3.2 如果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因为休市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并未公布2015年4月10日深证成指收盘价,乙方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距离2015年4月10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公布的深证成指当日收盘价为依据,参照本协议第8.1.2的约定计算甲方是否享受服务费减免优惠。
</p><p>8.2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该笔出借资金封闭期届满之日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乙方将继续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同时每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封闭期满之日的债权价值0.7 %(不足月的情况,按照天数比例进行补偿比例折算)的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补偿至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甲方接受并将债权进行转让之日(债权价值为该笔债权转让当日之价值);
</p><p>8.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封闭期届满后甲方不得拒绝转让其债权,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p><p>8.4 甲方出借资金回收专用账户须与本协议第六条中6.2约定的账户一致;甲方如拟变更出借资金回收专用账户,应按投米网上公布的操作流程进行变更。
</p><p><strong>第九条 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strong>
</p><p>9.1 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乙方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与甲方共担回款风险。
</p><p>9.1.1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将当期甲方之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后续本息回收情况将保持不变。
</p><p>9.1.2 在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按照甲方之违约借款人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甲方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支付,依此类推。
</p><p>9.2 乙方使用还款风险金向甲方支付当期本息后,甲方应将风险金补偿部分相应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对此逾期债权进行催收;如有需要,甲方应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行为。
</p><p><strong>第十条 出借文件的签署方式</strong>
</p><p>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版《借款协议》和/或《债权转让协议》。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理解并同意使用该数字证书签署《借款协议》和/或《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甲方将因此享有和承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p><p><strong>第十一条 文件的授权保管</strong>
</p><p>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议文件原件,甲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甲方需要查阅或使用与其交易相关文件原件时可联系丙方,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丙方处查阅,丙方须予以配合。
</p><p><strong>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strong>
</p><p>12.1 政策风险
</p><p>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甲方出借资金损失的风险。
</p><p>12.2 借款人信用风险
</p><p>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则当还款风险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弥补当期所有的逾期借款人的违约金额时,甲方当期应得到的回款可能延迟收回,甲方享有的服务费减免额可能受到影响。
</p><p>12.3 资金流动性风险
</p><p>乙方在协议约定期内,应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内协助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
</p><p>12.4 不可抗力
</p><p>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出借资金损失的风险。
</p><p><strong>第十三条 税务处理</strong>
</p><p>甲方出借资金在出借、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及相关事宜处理。
</p><p><strong>第十四条 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strong>
</p><p>甲方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丙方出示经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并经丙方确认后方予协助进行资产的转移。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p><p><strong>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strong>
</p><p>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期待利益、仲裁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用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本协议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p><p><strong>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除</strong>
</p><p>16.1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p><p>16.2 乙方及丙方由于业务范围变动等原因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p><p><strong>第十七条 争议的管辖</strong>
</p><p>三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p><p><strong>第十八条 其他</strong>
</p><p>18.1 甲方按投米网的规则通过在投米网上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甲方与乙方、丙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投米网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项下各项条款有关的各项规定,协议即生效。
</p><p>18.2 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清偿且出借资金回收完毕之日。
</p><p>18.3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以投米网上发布的电子文本形式作出。
</p><p>18.4 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p>
<p style="text-align:center;">(以下无正文)</p>
</div>
</div>
</body>
</html>
“猜宝宝-深证未来201502”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预期年化收益率
8.00%
不突破预期年化收益
8.69%
预期年化收益率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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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
活动规则
客户参与时间:
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9日。
参与资格:
凡购买本产品用户均可参加活动;
活动内容:
1. 用户通过选择购买“猜宝宝-上证未来”/“猜宝宝-深证未来”,同时签约《“猜宝宝-上证未来201501”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猜宝宝-深证未来201502”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并成功完成资金出借,即认为参与本活动;
2. 凡参与用户,均有机会在出借资金封闭期届满时,获得约定的预期最低收益,另外还会根据2015年4月10日(或2015年4月10日之前距离此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深证成指(指数代码399001)收盘价的具体表现获取额外收益;
3. 本次活动所指上证综指(指数代码000001)是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以发行量为权数综合,反映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的总体走势。深证成指(指数代码399001)是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一种成份股指数,是从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计算对象,并以流通股为权数计算得出的加权股价指数,综合反映深交所上市A、B股的股价走势。
4. 本活动的最终答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于2015年4月10日(或2015年4月10日之前距离此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发布的数据为准。具体条款请参见《“猜宝宝-上证未来201501”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猜宝宝-深证未来201502”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5. 额外收益在出借资金封闭期届满时随出借本金和预期最低收益一并由出借人回收;
6. 其他未尽事宜,以投米网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7. 本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无任何合作;
8.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投米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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